问题 | 国家为什么支持自愿连锁经营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规模化低成本采购。中小企业通过自愿联合,建立连锁联盟组织,形成大批量采购,能获取单个企业不可能具有的采购优势,降低了采购成本。 2、集中配送。连锁体系中多家企业共享统一的物流配送系统,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配送成本,节约了商品运输时间,为企业快速应变、适应消费需求变化赢得了竞争优势。 3、知识共享。自愿连锁经营模式对成员企业的产权性质、规模大小、地域文化等没有特别的限制,因此,各连锁成员企业可以保持各自的经营风格,在连锁联盟组织内,不同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经营特色、专有知识等可以在一个自由平台上实现共享,这一共享又反过来促进成员企业提高和改善本企业的经营水平。 4、自有品牌开发。自愿连锁总部可以根据对消费者需求的了解,充分发挥大规模采购的优势,利用供应商或生产商的生产资源,开发拥有自有品牌的商品,并通过各成员店大量的销售网络扩大销售,使其成为名牌商品。 5、成长选择优势。一方面,它可以保持独立成员商店或某些零售业态的经营特色,保持较好的灵活性、转换性和发展潜力。另一方面,它对成员企业未来的成长选择具有较大的自由度,这种经营模式,进可扩大规模,在更大区域内走直营连锁之路;退可调整业态,走更加专业化的特许连锁之路。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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