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怎样规定 |
释义 | 征地补偿标准及青苗、附着物补偿:根据征用地的类型和性质,土地补偿费标准在3至10倍之间,青苗按季作物产值计算补偿,可移栽的树木给予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作价补偿,建筑物和附着物可按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突击栽种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 1、 征地补偿标准 (1) 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2) 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3) 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4) 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 (5) 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2、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2) 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3)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4)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拓展延伸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细则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细则主要涉及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和执行细则。在适用范围方面,该标准适用于各类地上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设施、广告牌等。具体补偿标准的规定涉及到多个因素,如附着物的价值、使用年限、损坏程度等。同时,实施细则包括了补偿申请的程序、评估方法、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补偿标准的公正、合理和有效执行。这些规定和细则旨在保护地上附着物拥有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城市发展和建设。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根据不同类型的耕地、农用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确定,补偿费标准在3至10倍之间。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各类附着物,包括建筑物、设施等,具体标准涉及多个因素。实施细则包括了补偿申请、评估方法和争议解决机制等规定,以确保公正、合理和有效执行。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推动城市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批准机关应当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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