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278条规定解释 |
释义 | 法律主观 : 《民法典》关于表决的本条从字面上看,是表述了要求统计三分之二以内的票,如果立法原意就是要在统计时排除另三分之一的,那么,从严格语法的角度,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角度看,你必须声明,“另三分之一(或未参与表决的)票不做统计”。法律用语必须严谨,要求从字面上就可以明确判断应该如何处置,而不是需要你再来申明。非法定单位以所谓“从中国的语法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另三分之一是排除在外不作统计的”的说法来作法定解释或判定是不被认可的。一个新的法律,在她出台时就需要“司法解释”来完善或附加注解,一定是有缺陷的。 在解析立法本意的环节,《民法典》关于表决通过条件数值的统计,由于没有对另一弱三分之一是否可以统计从修辞上采用否定性的词语,我们将其解读为管理性强制性的规定,就可以用其他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补充,所以,小区议事规则就成为效力性强制性的补充规定了,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业主的议事规则来判断另一弱三分之一的舍取。《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关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说明小区的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在业主自治的小区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归纳: (一)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解释必须是经人大批准的具有司法解释权的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有其他“释义”和所谓权威人士的解读只能是“仅供参考”; (二)召开业主大会或者说是业主法定议事启动门槛,本次修改调整为双三分之二以上,社会解读一直认为是抬高了门槛,而所谓表决通过门槛的降低并未解决召开业主大会“开会难”的问题,我们还在期待人大的解释; (三)将表决通过计票基数由全体业主调整为部分参与投票的业主,导致民主表决体系的“多数决”的原理被修改,如果再否定《指导规则》关于“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指导意见,会出现以全体业主为计票基数的不过半数业主为多数赞同的议题被通过,对此,全国人大应该有个解释,或者是承认本次修改的确是依据了“少数决”原理,公开立法依据最好; (四)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的规定会被占全体业主权数三分之一的少数业主利用,只要反对参加投票权数达三分之一以上,就会使业主大会无法召开,这是立法规则的一大缺陷和漏洞,出现少数人可以左右业主大会的情况(多数人左右那就是正常的多数决了); (五)《指导规则》和各省市条例关于“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内容,在没有修改之前均为继续有效的法规和规章,即使修改后没有了这一规定,只要人大批准的司法解释不否定“未参与票权数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只要业主的议事规则自己继续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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