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