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有限合伙人是不能以劳务出资。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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