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关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实际发放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为统一标准,规范工伤保险待遇,经研究决定,凡参加黔南州工伤保险统筹,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实际发放金额不得低于都匀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