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自由转让么?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原股东之间转让是自由的,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但是向原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则需要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股权可以转让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如何 转让流程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 4、股权转让协议书; 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决议;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8、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之限制 《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主要有: 1、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5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份公司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1、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 2、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条件与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否有何限制 《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主要有: 1、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5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份公司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该内容由 张心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