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资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
释义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一、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诉讼费用; (2)债务人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费用; (3)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人员的费用。三.共同债务: (1)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4)债务人继续经营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抵消,根据《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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