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宪法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与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神圣职责相联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