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委委员的任免规定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已有相关政策,具体可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七条 县、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任免本县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县、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科长、副科长、局长、副局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公安、税务等局的股长、副股长、所长、副所长; (二)区公所的区长、副区长; (三)县、自治县属重要的地方国营企业和重要的地方公私合营企业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场长、副场长; (四)初级中学校长、副校长,完全小学校长、副校长; (五)县、自治县属医院院长、副院长; (六)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