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不过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日常性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以及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