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婚假 |
释义 | 法律分析:湖南省婚假规定:(一)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2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草案的说明》(三)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一是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共98天)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这样规定,一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合法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等待遇;二是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的各省修改《条例》不得降低原有假期待遇的要求;三是参考了原《条例》晚育增加产假30天,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增加产假 30天和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四是为了方便母亲哺乳婴儿;五是参考了外省规定,安徽等6个省规定奖励女方产假60天,广西规定奖励产假50天,广东等4个省规定奖励产假30天,江西等8个省规定奖励男方护理假15天以上,其中广西奖励护理假 25天;六是考虑要求增加产假、护理假的舆情。另外,原《条例》规定晚婚假12天。考虑到现在不再提倡晚婚,外省除山西省外均未增加婚假(含取消原来的晚婚假),《条例(修正案·草案)》也未增加婚假(含取消原来12天的晚婚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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