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2、宅基地“三权分置”,市场化运作的多方共赢。 3、土地新收益: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 4、6类重大建设项目将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