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各地区外经贸委)请求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 4、批准证书。 二、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成立后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工商局临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及其它需要填制的表格。 三、税务局完税、注销所需文件: 1、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表; 2、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 3、企业金税卡,IC卡移交清单(防伪税控企业提供);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发票购用印制簿; 6、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 7、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经贸委等有关部,委签发的终止通知书或者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8、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表; 9、最后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0、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工商注销所需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外资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机关的注销登记证明;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7、其他有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