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物业公司。若承租人不缴纳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承租人即房屋使用人交纳,也有权要求业主即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