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关于几日之前包含当天吗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开始当日不计入。承诺生效需要受要约人作出,向要约人作出,且内容与要约一致。根据民法典,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没有确定期限的要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关于几日之前包含当天吗 民法典关于合同上面的几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二、承诺具备哪些条件合同才生效 作为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必要条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因此,第三人进行承诺不是承诺,只能视作对要约人发出了要约。如果订约的建议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并且如果该订约建议可以构成要约,则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以作出承诺。不过实际上,最后能够作出承诺的,只能是特定的人。比如悬赏广告。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三、法律咨询 问:民法典的承诺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按一定规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中关于几日的期间计算,按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年、月、日计算期间时,开始当日不计入,从下一日开始计算。小时计算期间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年、月计算期间时,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若没有对应日,则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合同生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保持一致。若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该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未确定期限,则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如需进一步法律咨询,请告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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