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教师十不准:不准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不准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兼职兼课、有偿家教;不准强制学生购买规定以外的教辅资料、音像制品和其他商品,不准以任何名目乱收费;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私自办班、有偿补课;不准违规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和布置惩罚性作业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