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是不准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三是不准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 四是不准训斥家长,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五是不准强迫学生购买资料或其他物品,随意加重学生负担; 六是不准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七是不准擅自调课、停课、缺课和对工作敷衍、搪塞; 八是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传播低级庸俗的思想文化; 九是不准参与赌博等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 十是不准上课时抽烟或使用移动电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