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起算时间如何计算? |
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点及其含义 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点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包括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管制刑的情况。此外,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在实践中,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定。 法律分析 一、剥夺政治权利起算时间点是多久 1、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 2、附加于有期徒刑(包括原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依法被改为有期徒刑的)时,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被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在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 3、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并同时计算刑期,也就是说,此时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法41条);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当有期徒刑、拘役刑在监执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虽然是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但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 6、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有期徒刑、拘役期间被假释的,附加于徒刑、拘役的剥夺政治权利刑,应从“假释之日”起算刑期而非“假释期满之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二、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什么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司法解释规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数罪中有一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因其剥夺政治权利已达到该刑种法定最高限度,应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异议。但是,对剥夺政治权利均为一定期限的,是采取限制加重方法,还是采取相加方法,存在不同意见。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实践中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作出判定。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对于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的情况,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对于附加于有期徒刑的情况,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假释期间不计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被假释的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并在执行期满后通知相应方面。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在具体执行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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