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财税字[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包括993年2 月3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企业,下同)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含 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99]003 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 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993年2月3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低扣或退税。代理制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需提供以下单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其由受托方开具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 由受托方交委托方;(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联)”;(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5)提供“销售帐”。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联)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方可办理退(免) 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