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何时能主张双倍工资 |
释义 | 通常情况下,一提到双倍工资,劳动者的认识比较强烈的就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实际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只是一种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情形,劳动者经常忽略的是另外一种情形,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情形,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如最多只能主张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而且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双倍工资可能会涉及时效问题。 但对后一种情形来说,首先,在时效上,只要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一直存在,就不会存在时效的问题;而且主张的时间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起算,也不存在最多可以主张多少个月的时间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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