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可以补办临时身份证吗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一、异地可以补办临时身份证吗需要哪些材料 本人持户口簿或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带照片有效证件之一及居住地证明材料原复印件,到居住地公安分局户政大厅或派出所提出异地办证申请。 1、已经办理过二代身份证的居民可携带户口簿直接到分局户政大厅办理。 2、尚未在本市办理过二代身份证的居民应先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采集人像信息、办理二代身份证,然后到分局户政大厅办理临时身份证。 3、办理临时身份证有效期三个月。到分局户政大厅办理,当天受理,当天发放。 如果是在外地丢失的身份证,乘车时有的只需要当场告知售票员身份证号即可,有的需要身份证,这时候可以在车站派出所办理一份当天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这个仅限于当天乘车使用,一定要记得身份证号,跟民警说身份证号,几分钟就可以出来证件,不用担心身份证丢失回不了家。 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人员,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及时为其开具临时身份证明,但仅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临时身份证有效期限分为3个月和一年两种: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证件丢失、损坏尚待领补人员发给有效期3个月的临时身份证,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常住户口特定人员发给有效期一年的临时身份证,使用汉字填写。 看到这里,ask.com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临时身份证办理的时候,是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的,才是有效的。好了以上就是临时身份证如何办理,办理需要多久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二、办理流程 1、尽量上午携带以上手续去户籍地管辖派出所户政科排队等待叫号,跟办证民警说是身份证丢失补身份证顺便办理临时身份证; 2、民警会告诉你去镜头前拍照(一定穿深色上衣),拍照完毕当场采集指纹,右大拇指三下,左大拇指三下即可。 3、民警会开具一个身份证通知单和临时身份证通知单,一般是当天下午或第二天去当地公安局的户政大厅凭借临时身份证通知单领取临时身份证,1个月后凭借身份证通知单领取身份证,可以找亲朋好友代拿,只要有通知单即可。 三、费用 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费用约50元左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第五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六条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七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三条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查验公民的临时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对公民交回和收缴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后销毁。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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