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婚老公隐瞒我用夫妻共同财产给他前面女儿100万买房子我起诉可以追回多少? |
释义 |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老公赠送给其女儿财产的问题,你是可以起诉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并请求返还的。虽然根据《民法典》,夫妻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你丈夫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进行的一些必要支出是可以的,但将家庭财产赠与第三人并非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你是有权追索该财物的。当然如果该财产属于你丈夫的个人财产,那么该赠与是有效的,而且如果是你丈夫给女儿支付抚养费,你是无权要回该笔财产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法院判决抚养费判定抚养费的标准大致有如下因素: (一)子女生活、上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固定收入一般是指工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无固定收入的,可依当年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来定; (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这与我国各地生活水平差异较大有关。 因此超过正常抚养费的赠与,你是有权起诉追回的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2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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