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人在苏州怎么获取积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 首先要符合申请积分管理条件 2. 申请积分管理 3. 提出积分落户、入医、入学等申请 法律依据: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的积分项目按《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第八条 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县级市、市区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申请人提出积分管理申请时,应当提出积分落户、子女入医、市区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申请。 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 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 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申请子女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 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 其子女为未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未在本市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0-7周岁儿童(以下简称学龄前子女)。 申请子女入读市区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宅房屋; (二) 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三) 在市区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纳入积分管理的,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在申请积分落户、积分入医、积分入学截止日前,其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镇(街道)变动的,应当及时至现居住地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办理住址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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