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注明工作地点为天津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用人单位如果违法强行变更工作地点,使得提供劳动条件(地点)发生变动,有可能被认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虽然,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劳动合同条款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但是在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的调整工作地点的裁判尺度已有所改变,即并非必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调整工作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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