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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坏性采矿罪怎么处置
释义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
    第一、二款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建单井,井深大于10米或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并确认是为采矿所做准备工程的。处罚标准:处以1-5万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井下或露天挖掘已采出价值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矿产品的。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
    (1)建井两个以上(含两个)或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
    (2)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处罚标准:有本款第1项表现情形的,处以5-10万元罚款。有第2项表现情形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30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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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7: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