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这段内容介绍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罪的立案标准和非法采矿罪的定义。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将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 以下是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罪的立案标准: 1.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同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非法采矿罪与污染环境罪实行数罪并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非法采矿行为同时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按想象竞合处理。 一、私挖乱采什么罪 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结语 这段话介绍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罪的立案标准和相关规定。根据这些标准,如果自然人或单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或者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或者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就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如果非法采矿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应按想象竞合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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