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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庭作证需要注意什么
释义
    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注意以下几点:1、如实、客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有关该案件的事实,不要做推测或者评论。如果存在虚假陈述等情形,有可能受到处罚;2、在作证之前应当签署保证书,如果拒绝签署保证书,不允许作证;3、作证之前不可以进入法庭旁听,只能在法庭传唤证人时才可以进入法庭作证。
    一、民事诉讼法庭调查顺序
    1、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陈述主张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2、证人出庭作证。凡是应人民法院传唤出庭的证人,均应出庭如实提供证言,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交书面证言,由法庭宣读;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4、宣讲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录。
    二、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合理费用的预交
    法律规定费用由举证方当事人预交,这是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合理费用预交的一般原则。司法实践中预交证人出庭费用还应考虑证人出庭的方式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而由法院指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预交证人出庭费用。
    1、证人主动出庭为一方当事人作证,由举证方当事人预交。
    2、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由申请方当事人预交。
    3、证人自愿出庭作证或法院依职权主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指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预交。法院指定当事人预交证人出庭费用时,还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如果举证方当事人确实无能力预交证人出庭费用,法院可以指定对方当事人预交。证人出庭所支出的费用,证人应直接向法院领取。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是法庭的证人,只对法庭负责,而不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负责,证人只在法庭上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做实事求是的陈述,以便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决。
    三、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必须到庭作证的证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这种不作为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可以对该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拘传其到庭作证。这里所谓“必须到庭作证”是指证人不到庭陈述作证,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这一规定本意是强调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但它忽视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类型的区别,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对于必须到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不管不问,不必对该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理应由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职责推卸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想方设法(当然,当事人有时会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让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无法让证人出庭作证,则由他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其二,必须到庭作证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只能导致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不会给该证人带来任何不利后果,这就进一步使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规定失去强制性。
    再次,法律应规定证人有陈述义务和具结义务。陈述义务是证人在庭上提供证言的义务,证人出庭就是要他陈述作证,证人虽出庭,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言,应视同拒不出庭作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证人不但有陈述义务,而且有真实陈述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第七十二条: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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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8: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