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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伍军人精神病政策
释义
    法律分析: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等。
    法律依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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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3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