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上市公司提前归还了贷款,或者解除了贷款担保,银行提前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但后期公司又出现了周转资金方面的问题,与是银行只能再次质押股东股权。 2、有大股东或者关联公司进行股权置换,或者反担保让银行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控股股东的问题,向银行借款,还款之后,又重新借款,有很多公司都会如此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