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质权人将自己占有的质押物暂时还给出质人的,该质权仍然有效,但是该质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所以当质权人占有质押物时质权即成立。此后,当质权人因某些原因需暂时将质押财产返还给出质人时,由于质权的设立以质物的转移为公示的手段,质权的公示效力丧失,因此这时质权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但质权仍然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