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委托人是对方还是自己 |
释义 | 委托书上的委托人是自己。而受托人是代表自己行使合法权益的人,受托人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委托书一旦正式订立,委托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对委托事项后悔,但是受托人如果存在违反国家法律的权益的任何行为,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一、委托人的义务有: 1、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2、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3、清偿债务的义务。 二、要成为受托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事先取得委托证明; 2、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设立权利和义务; 3、必须以被代理的名利设定权利和义务。 总之,委托书上的委托人是自己,委托人应尽到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等义务。要成为委托人必须具备取得委托证明、在授权的范围内设立权利和义务等条件。 一、委托人怎么追违约 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 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例如委托律师起诉而预付案件受理费),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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