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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委托人应满足哪些条件?
释义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与权限: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成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并且代理权限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对于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需要特别授权;而对于纯粹的诉讼权利,无需特别授权。
    法律分析
    一、哪些人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具备哪些特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2、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三、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是什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都是不正确的。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结语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进行诉讼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并且其代理权限和范围由被代理人决定。在实施诉讼代理行为时,委托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否则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对于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被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而不涉及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则无需特别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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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4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