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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怎么处理呢?
释义
    当一个主债权同时设有保证与物的担保时,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做出了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风险提示:对保证人来说,选择一般保证的方式要比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更好。此外,对于保证这块内容需要注意的细节一般较多,一旦忽略就有可能会陷入法律纠纷之中,因此,当您遇到保证的相关问题不是很清楚时,建议您最好是咨询专业的律师,有效的去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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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