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产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后,由继承人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执行。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则应推选或共同担任。如果没有继承人,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执行人。继承人应本着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如协商不成,可调解或提起诉讼。遗产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由所有继承人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执行。在继承开始后,一般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执行遗产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则继承人应及时推选遗产执行人或共同担任遗产执行人。如果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执行人。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第1132条规定,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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