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监察大队是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的行政单位,隶属于各级政府的社保局,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是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之一。 法律客观: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