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有哪些 |
释义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以下单位违法的,单位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二)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如果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依法办理许可,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擅自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等活动欺骗劳动者,扰乱劳动市场秩序,劳动者可以依法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并查处。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这条规定有个条件限制,即上述单位只有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才属劳动保障部门管辖。如单位招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上述单位执行其他规定的情况则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可以说在劳动关系当中的所有主体都是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具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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