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天津市遗体捐献者家属没有补助,因为遗体捐献是一种无偿行为。但是民政部门会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同时,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根据需要,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捐献者亲属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 法律依据: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本市鼓励捐献人体器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给予支持。 分配和利用捐献的人体器官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二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二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 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捐献者亲属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