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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了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怎么处罚?
释义
    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的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涉案金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罪可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根据涉案金额、伪造公文、违法活动等情况,量刑处理需结合实际情况。
    法律分析
    一、犯了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怎么处罚?
    犯了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股票的发行,是需要由国家有关部门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犯罪分子为了进行经济犯罪,或者获得非法利益,而欺诈发行股票的,是需要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进行合法的量刑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结语
    犯了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60条规定,对于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至5%的罚金。对单位犯罪的,可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对欺诈发行股票罪的量刑将会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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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