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为书写遗嘱是代理行为吗 |
释义 | 代书遗嘱不是代理行为,遗嘱是与人身关系紧密的行为,不能代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一、代理行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三、代书遗嘱中哪些人不能做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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