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深圳,怎样解决协议离婚不成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深圳,协议离婚不成时,确实想要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我国离婚,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也就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也就是起诉离婚。这两种方式都能够解除夫妻双方的法定婚姻关系。诉讼离婚需要遵循以下条件: 1、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具体就包括了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以及特殊情形下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2、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双方已经事先登记结婚,同居关系是不需要解除婚姻的; 3、当事人已经收集了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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