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能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
释义 |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能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2017年7月13日发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简称“《公证服务金融通知》”)第1条第1项明确,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等各类融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服务金融通知》是我国首份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层面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可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因此引起实务各界广泛关注。但该规定仅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外商投资及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并不适用。 事实上,全国各地已有不少公证机构为融资租赁合同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且大部分已经获得法院认可。 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即是指经过公证程序公证的债权文书。从其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来看,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另一类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其需要符合的条件和具体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对于借款合同纠纷中债务人逾期违约金的给付数额的计算方法,各地法院作法不尽相同。有的计算到起诉之日,有的计算到判决确定之日,有的计算到判决生效后十日,有的判决到实际给付之日。各种作法都能说出一定的道理。我们认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计算。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出借人虽然大多是银行,但也属企业性质,是独立的法人,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有自己处分的权利。与此同时,出于各种不同的考虑,法院在判决时除应交待清楚出借人的权利外,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即不应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其不合法的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 二、收房委托书是否需要公证 收房委托书需要公证。 房产买卖过户委托书是指受托人依据公证机关出示的房产委托公证书,即可以房产权人的名义顺利地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事务或实施与该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房产委托书经过由公证机关的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无效委托或假委托等现象的发生,并防止因为委托代理权而引起的不必要纠纷。因此,有关的部门为了保障房产权人的利益,坚决要房产委托书经过合法的公证,才认可委托书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办理收房委托公证,必须亲自携带房产委托书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 委托公证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房地产证或者房产买卖合同书; 3、委托人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办理公证的好处有以下两点: 1、公证机构的介入有助于为当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弥补当事人相关法律的不足。审核其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防止无效合同的发生,及时制止欺诈行为; 2、公证机构对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公证并对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效力相当于法院的判决书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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