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办理有关案件过程中,公证处并不能像法院那样对有关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因而可能给商业银行清收逾期贷款造成影响。加之申请强制执行证书需要的时间可能较长,在此期间债务人的财产完全有可能为其他法院所查封、冻结,进一步增加商业银行实现债权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款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强制执行公证错误的几种情形,包括: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执行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