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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建筑工程合同单方终止赔偿违约金具体是多少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
    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
    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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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1: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