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中,既往病史是否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示?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一种约定,其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对于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示,以便被保险人了解自己的保险情况。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此,既往病史并非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示,但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否则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应履行的告知义务,并告知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 2.《保险法》第三十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保险人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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