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中规定符合修复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的作用如下: 1、标志着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我省推进社会信用法治建设、以信用建设聚焦和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里程碑意义; 2、对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 3、为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注入强大动力; 4、对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作出规范,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法规。 法律依据:《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信用查询、区域信用监测、信用风险预警等信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