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契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契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转移的客体,一是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二是房屋所有权。 (二)权属必须发生转移,由一方转到另一方,由一个权属人变更为另一个权属人。 (三)存在利益关系,除赠与之外,权属发生转移时,承受方须向转出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契税的征税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土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房屋买卖,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方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房屋赠与,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五)房屋交换,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买卖,按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按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契税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