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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释义
    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可以根据正常情况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一、合同签订要写时间吗
    没有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首先,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其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什么情形下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三、如何设立合同关系
    设立合同关系的方式有:
    1、要约。要约应具备的条件有: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3、要约邀请;
    4、要约生效时间;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6、要约的效力;
    7、承诺的方式;
    8、承诺的期限;
    9、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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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