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保报消需要医院那些证明 |
释义 | 保险报销需要的医院手续证明如下: 第一,如果是意外险报销的,那么就提供证明发票用门诊处方单需盖章。 第二,如果是住院的,那么就需要住入院证明、发票用药清单、病例。 第三,另外还需提供出险人身份证、银行卡、保单复印件。 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预先向受疾病威办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住院费用报销: 1、门诊病历; 2、出院小结; 3、疾病证明书; 4、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5、住院费用清单; 6、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7、异地住院费用报销的,提供单位(社区居委会/学校)证明或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8、特殊原因来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9、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10、叁保居民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双向转诊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 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 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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