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供货合同中供方需承担哪些责任? |
释义 | 供方需承担交货责任及违约金,包换或修理不合格产品,逾期交货需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需方需承担退货违约金,按时提供技术资料和包装物,按约定时间提货,及时付款,拒绝接货需退货并赔偿供方损失。供货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需根据当事人地位确定,违约责任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追究。 法律分析 一、购销合同供方需承担哪些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4、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二、需方需承担哪些责任 1、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4、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 5、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不管是在什么样的关系当中,当事人的地位不一样,自然需要承担的责任、履行的义务也就是不同的。在供货合同其实也是存在这一情况的,如果有一方不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自己的责任,则就会构成违约,此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律中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结语 供需双方在购销合同中需承担相应责任。供方若无法交货,应支付违约金;若产品不符合约定,需方可要求包换或包修,并由供方承担费用;逾期交货需支付违约金及需方损失。需方中途退货需支付退货违约金;未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包装物可顺延交货时间并支付违约金;未按约定时间提货需支付违约金及保管费用;逾期付款需支付违约金;拒绝接货需退货,并承担供方损失。当事人责任和义务因地位不同而异,在供货合同中,违约责任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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